深圳艺术产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深圳艺术产业促进会,英文翻译名为;Shenzhen Art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SZAIPA)。

第二条 性 质:

本会是由艺术界、产业、教育、科技及学术界致力于产学研合作的有关单位,以及热心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本地性、联合性、整合世界艺术顶级资源,推动艺术与科学产业化,为促进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制度创 新空间和资源保障。本会多功能设置,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 旨:

本会从社会学角度把艺术这个行当看作社会系统运行中的一个环节,从产业的角度来思考艺术现象,建立理性的 行业观念,积极地定义其功能。积极促进艺术产业的存在,延伸出上下游产业,必定有其输入系统的支持,也有其输出的价值的受益者 和消费者。它让艺术家避免浪漫主义狂热,理性地理解社会需求,应对社会需求或引导和改变社会需求。

本会以实施深圳艺术产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以艺术为提升产品高度,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艺术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 创新体系为目标,努力搭建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引导和支持艺术产品创新要素向产业化集聚,摆脱非产业化作坊手工模式,提高与科技 结合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促进艺术与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企业创新、区域创新、协助低端密集型产业转型服务;联合企业、高 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创新和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以国际当代艺术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完善艺术衍生品创新体系,梳理本 土艺术原生态,对接世界高端展会进深圳,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不断培育文化艺术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民政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范 围:

(一)协助政府与艺术与科技及组织机构沟通交流、宣传,推广与提升中国文化艺术自信,提出推动艺术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二)发挥本会在艺术产业创新体系中的中介服务功能,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和产学研合作的桥梁,承担政府职能转移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三)建立艺术与科技结合的产业培训机构、孵化基地。通过文化产业,推动艺术与民生发展结合,助力国民审美教育,提升国民真善美品质培养 (四)高端的艺术与科技结合会展、艺术拍卖会、专业画廊交易服务、艺术创作中心、艺术媒体信息平台,艺术衍生品产业化、科技产品艺术化。 (五)根据会务需要设置术委员会、文创委员会、科学艺术委员会、油画委员会、国画委员会、学术研究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等子会员组织,助力专业产业领域的发展。 (六)举办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研讨会、报告会、洽谈会,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承办展览会,加强继续教育,普及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知识,培训产学研合作的专门人才。 (七)根据有关规定建好本会网站和信息服务平台、编辑出版会刊和学术刊物及书籍,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宣传和促进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大专院校、美术馆、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媒体、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关心支持、致力于艺术产业工作的艺术家、策展人等有关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下列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艺术产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领导、规划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09月17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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